客观日本

【新型肺炎】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入院及出院后医学观察指导方针

2020年01月30日 生物医药

日本国立传染病研究所以及国立国际医疗研究中心国际传染病中心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入院及出院后医学观察的指导方针(草案)》。今后还将随着对疾病的认识以及疫情信息的变化有可能进行调整。1月29日现阶段的内容如下。

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入院及出院后医学观察指导方针

日本国立传染病研究所入口

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入院及出院后医学观察指导方针

日本国立国际医疗中心研究所入口

1. 新型冠状病毒关联肺炎疑似病例定义及检查体系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关联肺炎疑似病例的定义及检查,参照《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收治及院内感染应对方针》,即患者需发烧到37.5度以上伴有呼吸器官症状,并于发病前两周内曾去过武汉或者曾接触过“去过武汉并有发烧和呼吸器官症状者”。

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入院及出院后医学观察指导方针

从武汉包机接回的200多名日本人乘坐多辆大巴进入国立国际医疗中心接受医学检查

2. 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的院内感染防控

经上述1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关联肺炎患者,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例如积极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以下统称确诊患者。对于确诊患者的院内传染防控措施,同《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收治及院内感染应对方针》中疑似病例的传染防控。

3. 确诊患者的收治及应对

确诊患者依据医学指征(医学治疗必要性)安排入院,并适用医疗保险(注:1月28日本政府将新型肺炎列为“指定传染病”,确诊病例将强制住院并基本公费治疗)。收治医院首选进入能够充分实施标准预防措施、飞溅预防措施、接触预防措施以及必要时能够控制空气传播感染的医疗机构。

关于确诊患者的收治,《传染病法》规定的住院措施虽无法适用,但目前暂可根据医疗指征在保证医护人员安全的范围内提供治疗。对不适合住院的确诊患者,若能保证居家能够采取完备的传染控制措施,则可以在家休养。如果不能保证在家采取传染控制措施,须另外联系当地保健所协商。对不适合住院的患者,当症状恶化时,需先联系当地保健所再到医疗机关复诊,此时须向患者本人(必要时向患者家属)做出说明。

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患者入院及出院后医学观察指导方针

第一批从武汉包机接回的200多名日本人乘坐的大巴

4. 入院接受治疗并处于恢复期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确诊患者(以下简称恢复期患者)的出院标准及出院后医学观察

“指定传染病”患者需完全痊愈后方能出院。对于未安排住院的确诊病例的对应,也遵循本章细则。另外,对于确诊患者的接触人员,参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实施流行病疫学调查的概要(暂定版)》执行。

● 恢复期患者的出院标准

作出恢复期患者出院决定前,需依次做如下检查。主治医师应咨询保健所后作综合判断。

临床症状及检查:

ⅰ. 24小时内没有37.5度以上发烧症状;

ⅱ. 呼吸器官症状呈改善趋势;

ⅲ. 血液检查、图像观察等呈改善趋势;

● 恢复期患者出院后的医学观察

恢复期患者出院后一周内尽可能居家生活。必须出门时,则须佩戴医用手术口罩并仔细洗手,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与大量人群接触的机会。一天早晚两次测量体温并做记录。当出现37.5度以上发热或呼吸器官症状时,需第一时间向保健所报告,寻求后续指示。

出院后确认观察不到症状后,建议于发烧症状消除1周后去医院再次检查。原则上,应去曾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考虑进行常规临床病情评价用的医学检查以及采集上呼吸道样本的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检查(行政检查)。无法断定是否需要行政检查时,可咨询国立传染病研究所。

保健所可就行政检查结果的评估等事宜,根据需要与地方政府、厚生劳动省健康局结核传染病科以及国立传染病研究所的专家进行磋商。

日文全文

文/图:JST客观日本编辑部

参考文章:
日本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疫学调查概要,明确“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对策
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患者样本采集和运送指南
日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收治及院内感染应对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