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主开发还是引进外来技术?
1950年代后半期至1960年代,日本产业界和科学技术人员对这个问题一直举棋不定。年轻技术人员强烈希望自主开发技术,但对经营者来说,要想尽可能便宜地制造出产品,直接从外国购买技术比从零开发成本来得更低。主力技术人员中也有很多人认为,要想挽回战争和战败造成的技术差距,比较现实的方法是先引进外来技术,然后加以改良。
日本有成功引进外国技术的基础。明治时代以后,日本从欧美引进了大量技术并进行了改良,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
《科学技术基本法案》于1968年被废案以后,重新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案的呼声始终不太高。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日本经济在此期间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国民生活变得富裕,但从1960年代后半期开始到1970年代,高速增长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城市化进程急剧加快,土地价格上涨,住房出现不足,工薪族要挤在拥挤的满员电车里通勤。全国工厂的公害问题和环境问题逐渐显现。
放眼世界,当时越南发起了轰轰烈烈的反战运动和反体制运动,这种现象导致现代科学遭到批判,反科学主张占据上风。不久以后,日本的大学也发起了反公害运动和反体制运动,且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对努力学习打算进理工科的学生来说,自己的选择受到了质疑。年轻人直到高中一直被教导是科技的力量促进了经济增长,使得国民生活变得富裕,但进入大学后则面临完全相反的思想洗礼。很多学生苦恼于撞到巨大墙壁上。那是一个曾经坚信不疑的科技信仰受到严重动摇的时代。
日本在战后经历过两次震动全国的大学生运动。第一次是1960年发生的安保斗争(政治斗争),大量学生走出校园,到国会前示威游行。第二次是1968年兴起并愈演愈烈的学园纷争,这场因抗议学费上涨而引发的运动最终以全国学生联盟为中心,发展成为了质疑大学存在方式和学术存在方式的斗争。很多大学发生学生罢课事件,东京大学和东京教育大学(现筑波大学)未能举行入学考试等。这个时期,包括科学研究在内,日本的学术研究严重停滞。
著名的东京大学安田讲堂,1968-1969年这里曾发生过激烈的“学园纷争”
在这场学园纷争中,大部分大学都成立了大学改革委员会,探讨大学改革的方向和方式。但从结果来看,可以说进行大学改革的热情迅速萎缩,运动的结果变成了文部省加强对学校的管理。东京教育大学被迁至茨城县筑波,变成教授现代内容并加强了管理的筑波大学,这可谓是大学改革事与愿违的一个极端例子。
卷入学园纷争的所有大学都留下了一个后遗症,那就是从此在研究领域大学对与产业界的合作极度警惕。大学从此很讨厌产学合作一词,理工学科的教授与企业的联合研究几乎全部停止。最终导致大学的研究设备陈旧过时,远远落后于欧美的大学。
另一方面,这一阶段日本进入高速增长期,众多企业克服了各种障碍,实现了稳步增长。克服了公害问题和两次石油危机并实现跃进的代表性产业是电子产业和汽车产业。汽车厂商虽然遭遇了严格的尾气规定,但在全球率先达到了尾气排放标准。幸运的是,由于日本道路本就狭窄、路况不佳,因此汽车产业以小型车为核心推进开发,相对比较容易满足尾气排放限制。经历石油危机之后,消费者节约和节能的意识高涨,与大量消耗汽油的大型车相比,日本对小型车的需求增加,这也是实现尾气排放的一大幸事。家电等电子领域,1980年代至1990年代,日本企业也实现惊人的飞跃,日本电子产品席卷了全球市场。
应该说,支撑日本企业实现跃进的,是日本政府实施的产业结构转型政策。为应对两次石油危机和象征日本经济强大的日元升值,日本以当时的通商产业省为中心,推出了彻底向节能产业转型的政策。即从钢铁和铝等能源密集型材料产业,向可以称为轻薄短小路线的汽车和电子产业大转型。汽车和电子产业原本是美国的代表性产业,日本大胆地动了美国的“奶酪”。终于,1980年代爆发了“日美贸易摩擦”和“日美贸易战争”。日本被赞誉为“Japan as Number One”,这一时代,人们一度认为日本将会战胜美国。
《科学技术基本法案》被废弃20多年后,日本再次出现制定基本法的动向,彼时已经进入平成时代(1989—2019年)。1993年,尾身幸次议员就任自民党科学技术部会长,尾身出身于科学技术厅,制定科技基本法是他长期以来的一直愿望。他四方游说推进基本法的复活,不仅是自民党,当时的执政党社会党以及先驱新党也赞同制定基本法,除了三个联合执政党外,新进党也参与了磋商等,共同推进了制定基本法的讨论。最终以4党联合提案的形式提交国会,1995年(平成7年)11月,《科学技术基本法》在众参两院获得全票通过。
该法案是日本制定的与科技有关的基本法案,因此具有在科技领域优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另外,法案中并没有设置会直接影响国民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大部分内容都是由训示规定和程序规定构成的。
《科学技术基本法》的制定,标志着日本确立了旨在科学技术立国的基本方针,科学技术被定位为国家最重要的方向之一。虽然日本此前已经有关于科技振兴的独立法律,但《科学技术基本法》通过后,那些法律先后变成了基本法的实施法案或者特别法案。
《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章的总则(第1条~第8条)中规定了该法案的概念、目的(第1条)、科技振兴政策的基本方针(第2条)、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第3~5条)以及对大学等开展的研究的关照等,同时要求制定并上报年度报告。
在第2章中,第9条要求制定关于科技振兴的基本计划(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同时规定,基本计划要在科学技术会议上讨论后制定,内容方面,要求制定推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研究开发的综合方针、完善研究设施和研究设备、促进与研究开发有关的信息化等。
作为政府应该采取的对策,《科学技术基本法》中规定(1)均衡推进各项研究开发、(2)确保研究人员等的要求得到满足、(3)完善研究设施和设备、(4)推进与研究开发有关的信息化、(5)促进研究交流等。
《科学技术基本法》的特色包括:(1)从法案的规定对象中排除了仅与人文科学有关的内容,但提到要考虑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和谐发展;(2)1968年被废弃的法案中剔除的强化大学和研究生院的有关内容,新法案认为该项内容必不可少,所以又被恢复成为了法案的对象。
伴随着1995年《科学技术基本法》的正式通过,日本政府于1996年(平成8年)制定了5年一期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开始实施长期、系统、连贯的科技政策。到目前为止,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已经实施至第5期。
“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文: 泷川 进
翻译编辑 JST客观日本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