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综合地球环境学研究所的小林邦彦研究员与龙谷大学的西川芳昭教授组成的研究团队为了探讨种子共享的“种子公地”可能性,以都道府县为中心,调查了新品种的开发和共享现状。结果发现,从资源获取的角度来看,并不一定能促进农民等获取和利用都道府县开发的新品种以及为育种而收集的种子,这与为了更加容易获取植物遗传资源,政府签署国际条约的意图相背离。
谷物、果树、花卉等农作物的种子不仅是粮食生产所必需的,对新品种的育种和开发来说也不可或缺。因此,为将种子作为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共享,国际社会通过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建立了合作体制。
供图:综合地球环境学研究所
研究团队首先分析了ITPGRFA和UPOV公约在日本国内的实施情况,明确了国家实施条约时遵循的方针和惯例。接下来根据品种注册数据库分析了地方政府的动向,同时实施问卷调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和实践,探索了建立共享国内种子的“种子公地”的可能性。
对这两项条约的国内实施情况的分析表明,开发出新品种后,在转让、收获和品种开发的过程中,会产生将种子作为遗传资源使用或者作为生物资源使用的两个方向。ITPGRFA为方便获得重要作物品种的种子等,建立了多边制度“MLS”,要求缔约国提供基因库中的遗传资源,并在提供时使用共同协议《标准材料转让协定》(SMTA)。在日本,由农业食品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机构(NARO)运营着基因库。
UPOV公约旨在根据各国通用的基本规则保护植物新品种,并进一步促进品种开发和利用。被要求“授予并保护育种者权利”的是缔约国,而非农民或种苗公司。日本目前是1991年修订的《UPOV 1991公约》的缔约国。随着此次的公约修订,日本还修订了《种苗法》。ITPGRFA下面有作为种子公地的MLS。关于对提供的种子进行基因改良开发新品种的情况,1991年的UPOV公约中规定,对于以培育多个品种为目的接受种子转让并开发新品种的行为,将不承认育种者权利,保护了一致性。
另外,研究团队还通过约40年的数据和问卷调查分析了地方政府的品种开发情况和种子分配实态,关于地方政府根据《种苗法》申请的品种注册数量,既有北海道和长野那样的在过去40年里开发出200多个品种的地方政府,也有滋贺和大阪那样的同期品种注册申请数量不足10种的地方政府。在关于培育品种的分配和限制的问卷调查中,80%以上的地方政府回答“仅向辖区内的生产者和生产基地分配”了被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品种。60%的地方政府限制对分配品种的种子进行再分配。
在过去40年里,都道府县的公共机构开发的2814种花卉园艺和农作物新品种中,运营基因库的NARO只保有130种,仅占5%,而且可以通过NARO,根据《标准材料转让协定》(SMTA)分配到海外的品种只有2种。以上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这种实际情况与支持ITPGRFA精神(建立了方便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MLS等机制)的各国的期望相悖。研究团队表示:“今后将以此次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形成种子公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让具有潜在不同观点的利益相关者均可参与进来,如企业、个人育种者、公共试验研究机构、大学和农民等。”
原文:《科学新闻》
翻译编辑:JST客观日本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