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日本

日本的能源政策——核能企业的有限责任(2)

2012年12月18日 能源环境

电力国有化和救济受灾者

虽然有人提案,作为解决对策可以投保6兆日元以上的损害赔偿保险,但这个方法其实一点都不现实。针对核能事故的保险,全世界的保险公司都会通过再保险来分散风险,但保险的承接额日本是1200亿日元,美国大约为300亿日元、德国是250亿日元,英法则更低。在美国,加上电力公司负担部分的126亿美元(大约1兆日元)为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么看来是远远不够的。

那么,电力国有化的提案登场了。这样一来国家就能够对受灾者担负无限责任了吗?

我们直接来说结论,那就是NO。例如,个人住宅和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由民间保险公司和(通过再保险)国家来承接,对于一次事故的承接限额(支付限额)民间4880亿日元、国家5兆7120兆日元,合计6.2兆日元。这个额度是假定像关东大地震级别的最大损害额度,假设如果发生更大级别的地震,我想国家也未必会自动地提高支付限额。而且,如果大地震每年在不同的地方发生两次以上的情况下,国家履行无限支付的保障就根本不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虽然是一个国家,但是从国家的财政上来看它没有能力承担无限责任。而实际上关于核能事故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主要由国家或政府来承担无限责任的。还有,对于国有化的对策,还不可避免的有一些弊端,比如缺乏效率等。

救济受灾者和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

有关法律中所规定的目的,也就是救济受灾者和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的想法是,保持现有的核能发电民营体制,将企业的赔偿责任设定为有限,如何应对超出的部分则由议会审议并做出判断。我们看一下全世界的情况就会发现,除了日本、德国、瑞士、瑞典4个国家以外全部都是有限责任。在责任限额上,法国是9150万欧元(大约91亿日元),英国是1.4亿英镑(大约175亿日元),非常低。超出的部分由国家补偿,其限额两个国家均为包括企业负担的部分在内,不超过3亿“纸黄金”(大约360亿日元)。之外国家不再负有责任。修订的巴黎条约以及布鲁塞尔补充条约、追加议定书生效之后,包括国家补偿在内金额将会提高到15亿欧元(1500亿日元),即便如此也完全不够,而且从现在看来还不知道何时会生效。与此成为对比的是美国了。

在美国,依据Price-Anderson Act法,企业的赔偿限额(有限责任)根据核电站的反应堆数限定在大约126亿美元(大约9600亿日元)。具体说来就是民间的赔偿责任保险最多支付$375M,不足的部分则由核能企业负担。万一受灾额度超过了126亿美元的话该怎么办呢?这时国家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而是总统在议会上提出补偿计划,然后由议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也就是说,在美国对于超出126亿美元的损害,企业和国家会为了救济受灾者采取措施,但这种措施有别于法律责任。英法两国对于受灾者救济的绝对限额是3亿“纸黄金”,而美国超出126亿美元的时候则会根据情况采取最好的对策,这点上二者大相径庭。顺便提一下规定无限责任的德国的情况,加上投保额度等企业担负的损害赔偿义务最高是25亿欧元(2500亿日元),在战争等保险中免责的情况下则由政府来补偿,但是超出的损害部分则要看企业的资金能力了,这样一来救济受灾者的保证就无从谈起。

在小学校园里设置的核辐射检测器。

 

文/山口光恒(东京大学尖端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