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日本

日本安全保障工作组召开首次会议,讨论核聚变应用法规制定原则

2024年06月07日 政策

为实现核聚变的社会应用,日本内阁府安全保障工作组(主查(相当于科长):近藤宽子/合同会社Matrix K负责人)召开了首次会议,讨论应制定哪些相关法律和条例。工作组将与学术团体和产业协会等合作,在本年度内提出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针。

title

根据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法律(IR法),对进行氘-氘(DD反应)的设备(JT60SA、LHD)进行辐射监管。而对于进行氘-氚(DT反应)的设备,由于日本尚无监管对象,因此没有监管规制标准。

为防止放射线危害,美国、英国和日本采用RI规制法等法律管控,而法国则针对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采用了类似核反应堆监管法的法规进行规制。虽然没有一个国家专门针对核聚变制定法规,但目前各国都在推进对于核聚变应进行何种规制的探讨。

美国于2019年制定了《核能创新与现代化法案》,要求核管理委员会(NRC)在2027年底前针对包括聚变反应堆在内的先进反应堆,建立包含技术在内的综合监管框架。2021年4月,NRC发布了一份题为“核聚变能源系统的许可和监管”的工作文件,其中列举了制定法规的三种做法。第一种为对设施使用方法进行规制(类似于《原子炉规制法》);第二种为对副产物进行规制(类似于《RI规制法》);第三种为综合以上两种方法或新方法。NRC认为第一种方法具有可执行性,而产业界则认为第二种方法更为合适。为此NRC决定继续探讨,并于2024年11月召开了DOE(能源部)、初创企业和英国BEIS(商务、能源和工业战略部)参加的委员会会议。

英国监管改革相关咨询机构(RHC)也在开展讨论,根据2040年之前建成原始反应堆的STEP(球形托卡马克能源生产)计划和民营企业的商业活动,认为有必要明确适合产业的监管环境。2021年5月,RHC发布了《聚变能监管相关报告》,列出了3个选项:①现行监管方法的延续和扩展(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监管安全方面);②由英国核安全局(ONR)执行安全规制;③针对核聚变制定专用法规。其中,RHC建议优先采取与核裂变不同的方法①。2022年6月,基于公众意见,BEIS(英国商务、能源和工业战略部)宣布将继续采用当前的监管方法,并已经开始探讨细节,为法制化做准备。

欧盟(EU)为填补现行法规中的空白,并已在欧盟委员会(EC)科研与创新总司发起讨论,目的是为制定专门针对核聚变反应堆的监管框架奠定基础。2021年6月,EC发布了一份题为“探索核聚变发电厂的监管方案”的文件,认为基于核裂变的标准可能过于保守,可能会给监管流程和投资造成负担。此外,在得出氚需要不同于核聚变实验反应堆的法规的结论后,提议有必要:①针对核聚变潜在风险制定安全措施;②对当前和未来技术应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③法规必须透明且具备社会接受度。目前正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合作继续开展讨论。

日本(文部科学省)参与了Agile Nations(敏捷国家联盟,一个旨在促进参与国政府之间在创新法规实践方面合作的政府间规制合作网络)的工作组(WG),讨论核聚变能源的安全监管问题。该工作组由英国、日本和加拿大组成,新加坡和巴林作为观察员。2023年10月,英国、日本和加拿大发布了联合建议,就如何制定核聚变能源设施相关监管框架总结了5项建议和2个辅助案例研究。

近年来,与核聚变有关的动向变得愈发活跃。2023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COP28)的相关活动上,美国总统气候问题特使约翰·克里(John Kerry)宣布为了在美国实现核聚变能源,将加强国际战略合作。今年4月,日本文部科学大臣盛山与美国能源部(DOE)副部长举行会谈,并发表了《关于加速聚变能源示范和商业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另外,4月28日至30日在意大利都灵举行的七国集团(G7)气候、能源和环境部长会议的成果文件中也提及了聚变能源相关的内容。各国认识到核聚变能源具有为未来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课题提供持久解决方案的潜力,并表示将促进国际合作开发和示范。还将成立加强研发合作的七国集团工作组,同时为推进贯彻一致的监管方法进行信息交流。

基于上述国际形势,工作组将积极探讨社会可接受的、科学合理的安全法规,以促进民营企业的参与和创新。并就与原子能学会和等离子体科学和核聚变研究学会等合作推进研究达成了一致。

日本科学技术政策担当大臣高市早苗表示:“美国和英国已经表明,将对核聚变采用不同于核裂变法规的方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参与,加速实现聚变能源,日本有必要尽早确定安全法规的方向性。这个工作组将与相关学术团体和聚变能源产业协会等合作,力争在本年度内制定出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针,以免错过产业化的时机。”

原文:《科学新闻》
翻译:JST客观日本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