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日本

日本专利新闻周刊——深泉知财研究所特别寄稿 第4期

2016年08月22日 科学・技术奖

一 【申请实务】

■ JPO于2016年6月30公布了《专利行政年度报告2016》1【注1】。本期周刊接着上一期,继续为大家介绍该报告的相关内容。详情请参阅下面的"深泉观察"栏目。

■ 日本免费的专利检索数据库J-PlatPat从7月25日开始提供One Portal Dossier (OPD)服务。该服务可以同时提供PCT等同族专利在七大局(五大局+WIPO+加拿大)的审查相关文件(例如OA、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和意见陈述书等;并且除了有原文,还有机器翻译的英文版,该机器翻译的精度很不错)。笔者之前使用过美国、中国的OPD数据库,通过比较发现J-PlatPat的OPD数据库的特点是:界面简洁、分类清晰,打开网页以及检索的速度很快,非常用户友好。该数据库网页及其首页截图如下:
https://www10.j-platpat.inpit.go.jp/pop/all/popd/POPD_GM101_Top.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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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笔者在该数据库中检索到一份SIPO的意见陈述书,里面只有正文一页纸,上面记载:具体意见陈述请参考正文附页(但可以下载的数据中没有附页, 不知问题出在何处。)

二【新闻速递】

■ 日韩知识产权论坛于7月23日在东京的早稻田大学举行,本研究所参加了本次论坛(论坛照片如下图)。本次论坛由早稻田大学知识产权法制研究所和驻日韩国大使馆主办,上半场的主题是《日韩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PBP权利要求)"的解释》,下半场的主题是《著作权的引用和公平使用》。在上半场中,韩国首尔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柳英善、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院长设乐隆一、北海道大学田村善之教授、早稻田大学高林龙教授、韩国朴正喜律师对相关主题进行了讲解。下表是笔者根据讲义以及自己的理解所做的总结:
中国、日本、韩国对"用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PBP权利要求)"的解释

目前的解释 根据
中国 采用"方法限定说",即
方法特征对于产品起限定作用
①《司法解释二 第10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第19条》: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方法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日本 采用"物质同一说":即方法特征对于产品不起限定作用(但在审查阶段,PBP权利要求的写法将受到严格限制,很可能被判断为"不明确")。 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4年(受)第1204号判决
(2015年6月5日作出判决)
韩国 采用"物质同一说":但是在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要进行个案分析,在对权利要求进行字面解释而导致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将广泛参考该发明的技术内容、说明书的记载、发明人的意思、以及对第三人来说法律的稳定性,然后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 大法院2007フ2186判决(2008.10.23)
大法院2009フ92判决(2009.4.23)
大法院2011フ927判决(2015.1.22)
大法院2013フ1726判决(2015.2.12)

由此可知, 在中国的司法解释2等中明确规定为"方法限定说",因此对PBP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中国并不成为问题,但在日本、韩国却采用了和中国不同的"物质同一说",其原因何在? 对于中国申请人、代理人来说,有必要了解其他国家对于PBP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从而在主动修改、答复OA等过程中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对自己最有利的记载方式。本研究所将在下期的《深泉观察》栏目对此问题做较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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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日刊工业新闻》报道,日本某技术中介公司最近展开了如下业务:利用新加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开放专利,试验性地制造出专利产品的样品,然后向相关制造商推荐,以促成企业和研究院双方达成专利许可合同2【注2】。这种附带"验证专利是否好使"的服务,增强了企业对相关专利的兴趣和信心,提高了许可合同的成功率。该公司一年已促成了10件以上专利的许可。

■ 7月19日,日本特许厅和东盟各国专利局在印度尼西亚召开了"第6届日本东盟专利局长官会议"3【注3】。据国际协力银行(JBIC)的调查【注3】,2015年日本在国外当地增设的法人数中,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五个国家的增设总数超过在中国、美国或欧洲增设的数量;在中期市场前景看好的20个国家中,东南亚占了10个。日本和东南亚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合作,并支援东南亚国家修订审查指南、指定相关机构进行研究以向各国专利局提供政策建议、培训专利局人才、推动各国加入关于商标申请的马德里条约等,以此协助各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 据《每日新闻》报道,日本政府就保护"物联网"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于7月22日向WTO提交了意见方案,其中要求"强制公开软件设计源代码"4【注4】。

■ 据《日本海新闻》报道,7月22日鸟取县举办了"知识产权商业匹配会议",目的在由SMK、日产、(日本)中国电力、富士通这4家大公司提供一批"开放专利",给需要的中小企业利用,以促进专利的产业化5【注5】。很多日本大公司持有的专利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产业化(被称为"休眠专利"),而其中一些正是中小企业可以加以利用的,这就是"商业匹配"的意义。这种方式最早开始于2007年的川崎市,被称为知识产权转化的"川崎模式"6【注6】,目前该模式已推广到日本全国各地。本研究所在"川崎市产业振兴财团"的网页上确认到:目前川崎市每年举办4次这样的交流会7【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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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复制于"川崎市产业振兴财团"的网页)

■ 一年一度的针对日本高中生、大专生和大学生的"发明专利竞赛"和"外观设计竞赛"已经开始报名了,报名截止日期分别是9/16和9/238【注8】。该竞赛由文部科学省(相当于教育部)、特许厅、日本弁理士会、工业所有权情报研究馆举办,对于优秀参选方案的获奖者,将在经验丰富的弁理士的协助下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而弁理士的顾问费、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授权后1-3年的年费均由举办方资助。本竞赛的目的在于向学生们普及专利申请的流程,鼓励学生们进行发明创造。每年都有获奖发明获得专利授权的例子,例如生活垃圾减容器(专利号第5644972号)、流体搅拌器(专利号第5777833号)、加入丹贝的奶酪制造方法、(专利号第4209927号)等(如下图所示),其中有些专利还实现了产业化。顺便说一下,日本的外观设计也有类似于发明的实质审查,大多数外观设计申请都需要答复OA后才能获得授权(第一次OA发出的时间一般在申请后的6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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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例】

■ 就"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诉朝日啤酒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双方当事人在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调解下于7月20日达成和解9【注9】。本案的经过如下:2015年1月16日,三得利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告朝日啤酒侵犯其专利号为第5382754号(发明名称:调整PH的低提取物成分的啤酒味饮料)专利权,而朝日啤酒则在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同年10月29日,东京地方法院以"无效抗辩成立,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请求;同年11月12日,三得利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如上文所述,双方得以和解。朝日啤酒在其网站的声明中提到:近期原告将会二审撤诉,而朝日啤酒则将撤回正在进行中的无效宣告请求【注9】。
涉案发明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饮料,其为提取物成分的总量为0.5重量%以上、2.0重量%以上的无酒精啤酒味饮料,其特征在于,pH为3.0以上4.5以下,糖质的含量为0.5g/100ml以下。】 一审中被告提出的证据显示:申请日前申请人自己出售的饮料A与本发明产品相比,唯一的区别点在于饮料A的【提取物分成的总量为0.39重量%】。另外,被告还提交了一份问卷调查结果作为关键证据,其中记载了消费者认为饮料A"口味太淡"等批评意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重口味",而"增加提取物成分的浓度以加重口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相反,原告主张的"提取物成分的浓度、pH、糖质含量3个技术特征不应被割裂,而应作为一个整体被考虑"没有被法院认可,法院认为说明书中并没有关于上述3个技术特征关系的记载和数据,因此这3个技术特征可以被独立地分析和比较。另外,本专利的最终命运也值得关注,本研究所在Espacenet数据库中确认到:该专利在中国有2个同族申请。

四 【深泉观察】----- 介绍JPO公布的《JPO数据统计报告2016》 连载之二

■ 内容介绍

△ 五大局之间2014年度专利申请的案件数的流向图如下,图中该包含了大量信息,例如:到中国申请的外国申请人中,日本最多(4万多件),其次是欧洲(3万4千多件)、美国(3万3千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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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图是:向泰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左图),和向越南专利局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件专利(右图)案件数(以申请人国别构成计算)。从图中可知,来自日本、美国的申请量最多,而来自中国的非常少,仅有约200件。其他东南亚国家(如新加坡、印尼、菲律宾、马拉西亚)的数据也显示了类似的构成。可以说,日本和美国已经着手在东南亚布局专利,而中国则出手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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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5年度的复审(拒绝查定不服审判)、前置审查
发明或实用新型复审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2.5个月,外观设计为7.3个月,商标为7.1个月。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复审后的授权率达到60%。另外,日本的复审程序中也有前置审查,但和中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复审程序(包括前置审查阶段)中可以直接做出授权或驳回的决定,不需发回重审。
另外,该年度报告中的数据还显示:发明专利在前置审查阶段获得授权的比例很高,达到上述60%中的六成,即申请复审案件总数的约36%。

△ 关于2015年度的无效宣告
为了有利于早日解决纠纷,JPO加快了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速度,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0.5个月,外观设计为16.6个月,商标为8.9个月。

△ 下表显示了复审、无效宣告、异议等程序请求成立/不成立的案件数。从该表中可知,在复审等程序中,请求成立(或者说得到授权)的概率较大(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例,为60.2%);而在无效宣告等程序中请求成立(即专利被无效)的概率很低(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例,为22%)。每个案件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受到公正的审理,但该数据是否反映了一种政策性倾向(即,授权可以宽松一点;而一旦授权后,专利权的稳定性要得到很好的维持),或是专利维持有效的标准比较低而使得授权容易、无效难,这一点值得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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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5年专利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如下表所示(括号中数字为2014年数据)。从该图中可知,以发明和实用新型案件为例,复审等相关案件的驳回请求的概率为73%,而无效宣告等的驳回请求的概率为63%。这组数据对于打算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来说不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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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本期仅介绍上述几点,我们下周见。

1 该报告的下载网址:http://www.meti.go.jp/press/2016/07/20160720002/20160720002.html
2 https://www.nikkan.co.jp/articles/view/00393749?isReadConfirmed=true
3 http://www.meti.go.jp/press/2016/07/20160720002/20160720002.html
4 http://mainichi.jp/articles/20160723/ddm/008/020/047000c
5 《"川崎発"中小企業と大企業の知財ビジネスマッチング支援「川崎市知的財産交流事業」》,特技恳 第278期,28页
6 https://www.nnn.co.jp/news/160722/20160722056.html
7 http://www.kawasaki-net.ne.jp/jinzai/chitekizaisan.html
8 http://patentcontest.inpit.go.jp/
9 http://www.asahibeer.co.jp/news/2016/0720.html

关于深泉知财研究所

深泉知财研究所

一般社团法人 深泉知财研究所创立于2015年,由工作于日本的中国专利代理师团队负责运营。为促进中国-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入相互理解,本研究所目前主要进行中日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等工作。

本研究所的详细介绍和具体活动,请参见如下网页 : http://www.shinsen-iip.com

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pat2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