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差异 (3)——发明专利的加快审查制度 (下)

企业 · 经营 2017年01月10日

四、超级加快审查制度

据《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2016》的数据,利用早期审查制度的案件,从申请早期审查后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3个月,这比未利用该制度的约11个月加快了很多。
  并且,在满足早期审查条件的案件中,如果属于同时满足1.实际实施、2.外国相关申请这2个条件,并且从申请加快前的4周开始起算,之后所有的手续均是通过在线提交的(即,申请时一次性完美搞定所需手续,没有让JPO发出补正通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超级加快审查,其审查速度以2015年为例:从申请早期审查后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0.8个月(而对于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案件,平均为1.4个月),如果申请人对此审查意见进行意见陈述和/或进行修改的话,则在之后的一个月内JPO将再次着手审查。这样,在2-3个月内完成从申请到授权将不是梦。这种速度,在五大专利局中是最快的。

五、优先审查制度

对于已经进行了实审的案件,如果在公开后授权前第三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正在实施该发明的话,则可以申请优先审查。不过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证明“第三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正在实施该发明”,这些证明材料包括:
  a 对第三人实施的产品或方法进行说明的说明文字或附图
  b 申请人发出的警告函
  c 商品、产品目录、样品、照片等资料
  D 可以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的证明文件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说明“紧急进行审查”的必要性。随着JPO审查、授权的速度越来越快,利用上述优先审查制度的案件将逐渐减少。实际上,如果申请人快速获得授权后,可以对正在实施的第三人提出侵权的警告或诉讼等,而不单单只是请求公开后授权前的所谓“临时保护”的补偿金。

多种类型的PPH加快审查

使用PPH途径进行加快审查的一个前提是,该发明的同族专利在某国已经收到授权通知书或已经授权登记。日本已经和35 个国家/地区的专利局展开了PPH 合作,这35 局具体如下1.五大局中的其他四局:中国(M)、美国(M)、欧洲(M)、韩国(M) 2.亚洲8 局:新加坡(M)、菲律宾(M)、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台湾(M)、以色列(M) 3.非洲1 局:埃及4.欧洲18 局:英国(M)、德国(M)、俄罗斯(M)、欧亚专利局(M)、北欧专利局、芬兰(M)、瑞典(M)、挪威(M)、冰岛(M)、西班牙(M)、葡萄牙(M)、 奥地利(M)、匈牙利(M)、波兰(M)、丹麦(M)、捷克(M)、罗马尼亚(M)、爱沙尼亚(M) 5.美洲3 局:加拿大(M)、墨西哥(M)、哥伦比亚(M) 6.大洋洲1 局:澳大利亚(M)
  上述“(M)”表示同时还可以利用“PPH MOTTAINAI ”(意思是“不浪费的PPH”),主要针对通过普通PPH途径无法进行加快的如下2 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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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申请人和代理人来说,熟知在哪些国家可以利用PPH 和“PPH MOTTAINAI ”,有利于在申请之前制定出申请战略,以便在相关国家获得加快审查和较好的结果。
  在日本除了利用上述“PPH MOTTAINAI ”途径外,还可以利用普通PPH、PCT-PPH来进行加快审查。在日本进行PPH申请时,需要提交1.已授权局的OA(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通知书)、2.已授权局的可以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书、3.对比文献、4.PPH申请书。而上述1.- 3.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省略,此时只有4.是必须提交的。

另外,从申请的实务操作层面来看,日本的PPH程序和中国的PPH程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可选择的类型多,如上文所述。
  2 、对于手续、形式上要求的比较宽松,并不像中国那样必须“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因此,申请后获得加快的几率较高。

七、日本的加快复审制度

日本除了实质审查阶段的加快审查制度外,还具有中国所没有的“加快复审”制度,日文称为“早期審理”制度。其详情可参考JPO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8年8月》。可以利用加快复审制度的情形,类似于利用加快审查的几种情形,包括:(1)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2)外国相关申请、(3)复审请求人中至少一方属于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TLO、(4)复审请求人中至少一方为中小企业或个人、(5)非复审请求人在该申请公开后、收到复审决定前,正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发明、(6)绿色环保相关专利、(7)大地震的震灾区来的申请、(8)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利用加快复审制度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要求,与日本的早期审查制度相同,在此不赘述。

以上介绍了日本发明专利的加快审查、加快复审制度。就笔者的实务经验来看,日本的早期审查制度方便、快捷、费用低廉,性价比非常高。可以优先考虑选用该途径进行加快审查;不仅如此,即使在中国已经收到授权通知书(即可以利用PPH加快途径),仍然可以考虑尝试早期审查制度。

文・图/周 振 深泉知财研究所 所长/ 中国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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